由期貨的英文Futures可知,期貨就是"未來的商品"之意。所以買賣期貨,就是買賣未來東西的一個契約。
期貨的概念起源於早期的農產品交易市場,為了規避價格的大幅波動,買賣雙方便事先簽訂契約,約定好數量、價格與日期以便進行貨物的交易。直到1848年美國成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,期貨的交易方式便成型了。期貨並非貨物,只是一張允諾買進或賣出貨物的契約,此外為了創造流通市場,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,期貨契約必須符合幾項條件:一、契約標準化,針對契約的訂定統一標準,方能夠集中競價。二、採取每日結算制度並由結算所統一負責,以降低違約風險。三、以公開競價的方式決定合約價格,期能使參與者根據最新資訊作出判斷。
其中,所謂標準化合約是指將標的規格與等級、合約價值、價格計算方式、與結算時間統一,使合約之間除價格之外完全相同,以利合約集中競價交易,增加流動性。以臺股指數期貨為例,交割月份為自交易當月起連續二個月份,另加上三月、六月、九月、十二月中三個接續的季月,總共有五個月份的契約在市場交易,標的物為臺灣加權股價指數,合約價值為200*指數,最小跳動點為一點,也就是200元,交割一律採現金結算。每日結算則是指每日收盤後,由交易所選定收盤價做為當日結算損益的依據,有虧損者當日就從保證金帳扣除虧損金額並轉移至獲利者帳戶。虧損超過一定範圍(低於維持保證金門檻)必須當日繳存金額彌補虧損,否則便會被強制平倉出場。
由於期貨交易僅須支付契約價值一定百分比之保證金即可,因此,具有以小搏大的高槓桿特性。若依期貨的標的來看,則期貨可分為商品期貨及金融期貨,期貨肇始於商品期貨,但目前金融期貨的交易比重已至 78% 躍為主流。而金融期貨中利率期貨佔6成多,股價指數期貨則佔24%左右,匯率期貨則佔不到一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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